成都绵阳商会章程

发表时间:2021-11-29 16:03作者:团结联络服务发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成都绵阳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Mian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engdu, 英文缩写:MCC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在政府职能部门领导下,以在成都市常驻或长期投资兴业的绵阳籍人士创办并自愿参加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单位设立的目的是:搭建平台,整合资源,回报家乡,共谋发展。捐赠单位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工商联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锦巷兰台11栋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 协调本商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组织协调会员开展与商会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帮助会员寻求合作伙伴。

(五)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会员整体地位。

(六)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推广宣传等商务活动,充分发挥会员的整体优势。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及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绵阳籍各类企业在成都开设的分支机构或经济实体;绵阳籍人士在成都市投资兴办的各类合法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其它为绵阳成都两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的法人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等其它负责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事前须书面报主管单位成都市工商联和登记注册登记单位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不定期召开,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通知。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如有涉及副会长、副监事长相关的议题,可参加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并召集主持。如会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长会议。会长会议须有会长会议组成人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执行会长由会长提名并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

5. 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6. 审批年度预算外开支;指定月度预算外开支管理制度;

7. 听取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汇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其它执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5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四)监事会每年就本单位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及本章程第38条所列事项执行情况等的监督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成都市民政局。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商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单位会员:1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会长单位100000元/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4月9日召开会员大会,会议应到会员75人,实到73人,实到人数超过会员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73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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