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绵阳商会理事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发表时间:2021-11-29 16:06作者:整合资源共谋发展



理事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为充分体现商会“团结、联络、服务、发展”的宗旨,提高决策能力,将决策纳入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轨道,保证商会各项工作按计划、有程序地顺利开展,根据商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商会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条   理事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召开会员大会会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增补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三)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会员大会职权;决定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并上报主管单位;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工作报告;

(五)选举、罢免、增补或更换常务理事;

(六)听取会长、常务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七)审议、批准会长会议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八)审定商会年度预算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出席理事会议的为全体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列席理事会议的为党支部书记、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第四条 经会长会议决定,可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发出。

第五条 理事会作出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会议,并由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通过。罢免会长需经四分之三以上到会理事通过。

第六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条的一、三、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可与会长会议套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提案由秘书处会前拟定,也可由各理事以上单位会前提出书面建议交秘书处汇总。 由秘书长报会长决定后,提出需要上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或提案),并商定开会的时间、地点、人员。

第九条 会前准备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1、重要事项须提前准备文字材料、数据报表、申请、报告等,可采用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PPT形式。

2、重要事项须书面提前一周通知,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议程、议题等。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相结合。

3、一般性的会议可采用电话或短信通知的形式,但至少提前三天告知参会人员开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4、清理会议室卫生,按通知到会人数准备水具、座位等相关接待用具,并布置会场。

5、准备会议签到薄、会议记录本及相关文具。

第十条 开会的一般程序:

1、由秘书处向主持会议者汇报应到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

2、会议主持者首先说明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及议程。

3、按议题的重要程度依次提出,逐项讨论。

4、讨论时要围绕主题,集中话题将要研究的问题说深说透,达成共识,形成会议决议。

5、主持者对会议进行总结,提出贯彻本次会议决议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会议秩序、提高办公效率,与会人员都应该遵守以下纪律:

1、会前不饮酒,不迟到不早退。会前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到会后要签到。

2、服从会议主持者的安排,征得主持者同意后再发言。

3、发言要文明礼貌、语调平和、有理有据、简明扼要。

4、如遇不同意见,不能打断别人发言,征得主持者同意后,可据理阐述自己的意见。

5、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者,应提前向秘书长或会长请假,原则上每年请假次数不得超过当年会议次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 理事会议议定事项,如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应提前将对所议议题的意见书面告知秘书处,并服从和执行会议通过的决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需要表决的议题,按照出席人员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参会有表决权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包括三分之二)。如因故不能到会者,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行其权利。

表决方式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种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每次会议前秘书处应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作简要汇报。凡对执行有障碍的,应予以说明或提请复议。

第十五条 对会议内容,特别是各项决议,由秘书处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整理会议纪要,并以电子邮件或书式送发给各与会人员及备案存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议定事项,若有保密时限的,在保密期内任何人不得扩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决议的表决程序和决议实施的过程等,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上述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章程》相抵触的,按《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021/07/09

成都绵阳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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